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其所需文件為: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區業務組領取或由健保局網站取得)。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IC卡。
4.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1.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