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2.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3.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出院後需繼續護之病人。
4.其餘服務地點,和服務範圍次數限制,由健保局另行規定。
1.收案對象屬住院個案,須經診治醫師評估,由診治醫師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由診治醫院直接收案或轉介至其他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分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收案:非住院個案符合前條所列收案條件者,可向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構機或護理機構申請。
2.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受理申請後,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應排定訪視時間,符合保險收案條件者,應查驗保險對象保險憑證、身分條件及居家照護醫囑單(非住院個案應由照護機構之執業醫師或契約醫院之醫師訪視評估,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等文件;其不符合收案條件者,應即拒絕收案。
1.訪視及診察。
2.治療材料之給與。
3.一般治療處置。
4.呼吸、消化與泌尿系統各式導管及造口之護理。
5.代採檢體送檢。
6.有關病人護理指導及服務事宜。
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有居家照護服務業務項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1.每一個案收案期限以四個月為限,若病情需要申請延長照護,應經醫師診斷填具居家照護申請書送健保局核備。
2.照護期限計算:新收個案以收案日起算;申請延長照護個案以申請日起算(於原照護期限內申請者,以接續日起算)。
3.同一照護機構同一個案,於照護期限截止日起30日內再申請照護者,應以延長照護申請,不得以新個案申請。
1.提供居家照護服務所需之交通費,非屬健保給付範圍。
2.保險對象接受居家護理,其應自行負擔費用比率按百分之10計算。